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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版气体灭火设备(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标准)(柜式气体灭火装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2025-11-28 09:16:38    责任编辑: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0

各相关单位:

新版标准GB 25972-2024《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于2024年11月28日发布,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GB16670-2025《柜式气体灭火装置》于2025年6月30日发布,2026年7月1日起实施。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我中心重新编制了《消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气体灭火设备产品》(CCCF-CPRZ-23:2025)(详见附件1)。现就执行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及新版标准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气体灭火系统设备产品生产企业应尽快完成有关产品设计、工艺、采购及出厂(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能力等相关工作的调整,确保满足上述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和标准的有关要求。

(二)各分包检验机构应充分评估自身检验能力,按照规定确认企业提交产品及相关文件的符合性,依据新版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开展检验工作。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我中心通报。

(三)自2025年12月1日起,我中心不再颁发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2026年7月1日起,我中心不再颁发柜式气体灭火装置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四)自2025年12月1日起,我中心不再颁发外贮压式七氟丙烷产品灭火系统技术鉴定证书。

二、工作程序

(一)自即日起,我中心不再受理外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产品技术鉴定委托。

(二)自即日起,申请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产品认证的委托单位即可按照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消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CCCF-CPRZ-23:2025)及新版标准要求向我中心委托认证。

(三)自即日起,申请柜式气体灭火装置产品认证的委托单位,既可选择按照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消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CCCF-CPRZ-23:2025)及新版标准要求,也可选择按照原有认证实施规则《消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气体灭火设备产品》(CCCF-CPRZ-23:2019)及原有认证依据标准向我中心委托认证。自2026年7月1日起,各认证委托单位在提交柜式气体灭火装置产品认证委托时,应统一按照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及新版标准的要求执行。

(四)自即日起,申请高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低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产品认证的委托单位,应按照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消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CCCF-CPRZ-23:2025)开展认证活动;对于已受理正在认证过程中的,可继续按照原有认证实施规则《消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CCCF-CPRZ-23:2019)执行。

(五)自即日起,对于已经获得有效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的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产品,各生产企业应分别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1对于已获得旧版标准认证证书的产品,企业可自行送样至分包检验机构,按照附件2的要求,开展变更确认检验。符合要求的,可依据旧版标准型式试验报告和新版标准变更确认检验报告,向我中心提交“扩大委托”;

2对于已获得技术鉴定证书的外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产品,企业可自行送样至分包检验机构,按照附件2的要求开展型式试验。符合要求的,可依据型式试验报告,向我中心提交“初始认证委托”或“扩大委托”;

3对于新版标准中新增的防护区泄压装置、状态传感单元、数据传输单元产品或部件,企业可自行送样至分包检验机构,按照附件2的要求,开展型式试验或分型试验。

(六)自即日起,对于已经获得旧版标准认证证书的柜式气体灭火装置产品,各生产企业应分别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1对于已获得旧版标准认证证书的产品,企业可自行送样至分包检验机构,按照附件3的要求,开展变更确认检验。符合要求的,可依据旧版标准型式试验报告和新版标准变更确认检验报告,向我中心提交“扩大委托”;

2.对于新版标准中新增的状态传感单元、数据传输单元、单向阀、低泄高封阀部件,企业可自行送样至分包检验机构,按照附件3的要求,开展分型试验。

(七)为减轻企业负担,本次标准换版结合证后监督工作开展工厂检查,并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为A类、B类企业以及获得外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产品技术鉴定证书的企业,我中心将安排检查组结合监督开展扩大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

2.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C类、D类企业,我中心将结合证后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全体系工厂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

(八)对于认证过程中发生企业分类管理级别调整的,我中心及分包检验机构应重新评估对认证工作程序的影响,原则上按照认证风险最低的认证程序执行。

(九)根据国家认监委有关原则要求,我中心和分包检验机构可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信已有合格评定结果,合理减轻企业负担,便利企业获得新版标准证书。

三、后续工作

(一)按照原有规则颁发的高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低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产品有效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二)旧版标准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产品的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标准转换工作应于2026年12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产品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我中心将全部予以暂停,对于2027年12月1日前仍未完成转换的产品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我中心将全部予以注销。

(三)旧版标准柜式气体灭火装置产品的证书换版工作应于2027年7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产品认证证书,我中心将全部予以暂停,对于2028年7月1日前仍未完成转换的产品认证证书,我中心将全部予以注销。

(四)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依据有效证书所列认证依据标准版本进行。本通知中执行新版标准的要求,并不免除相关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的责任。  

(五)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中心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朱志军010-87898120

 15810640069

特此通知。


《消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pdf

2.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标准转换确认方案.pdf

3.柜式气体灭火装置标准换版确认方案.pdf

      

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2025年11月25日                       




转载: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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