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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新旧差异对比详解

2021-10-21 11:51:34    责任编辑: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0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新旧差异对比详解”/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21新版已于合格评定中心发布,本文分析比对《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9版本《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21版本的差异,以飨大众!


5.2 认证委托资料

本中心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工作的需要,明确认证委托资料

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 册证明、型式试验报告(适用时)、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等。


6.1.4 设计鉴定 (多)

对于管理规范、诚信守法、产品质量稳定,并为企业分类管理中 A、B 类企业,当其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并有实施设计鉴定的基础成果时,可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采用设计鉴定的方式来替代部分型式试验检测项目,以确认产品的符合性。认证委托人需提供由生产者完成的设计鉴定报告及 有关资料。由本中心选择具备能力的实验室对所提供的设计鉴定报告及有 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论提交本中心。

6.2 初始工厂检查 (多)

6.2.1 文件审查

本中心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行业标准的规定开展文件审查。重点为:

(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工厂信息及产品信息;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3)工厂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

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5)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

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相关标志使用信息(必要时);

7)工厂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必要时)等。

文件审查通过的,本中心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开展后续工作。文件审查

不通过的,认证委托人应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再次提交。文件审查超过60 天,仍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的,视为文件审查不通过。

6.2.2 工厂现场检查

本中心根据认证方案要求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开展工厂现场检查。应积极采用远程工厂检查、“云平台”检查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厂现场检查。 


6.2.2.1 基本原则

生产企业应建立实施并有效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 的体系,保证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标志等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要求,确保认证产品及相关能力、条件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并按认证合同约定,将流向信 息上传至“消防产品流向信息上传系统”,自觉接受社会大众监督。本中心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根据需要,工厂现场检查可与型式试验同步进行


6.2.2.3 检查组及检查内容

本中心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XF 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XF1061)及本中心的有关作业指导文件、相关要求等,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 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2.2.4 检查结果

工厂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结果为通过。

工厂现场检查存在一般不合格项时,允许整改,本中心采取适当方式

确认整改有效后,结果为通过。

工厂现场检查存在严重不合格项时,结果为不通过

6.3 对相关结果的采信

经本中心技术评定机构评价认为可以接受的合格评定结果,本中心应

予采信。国家、行业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采信的有关结论,本中心应予采信。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本中心对获证产品及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本中心按照获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具体情况、获证产品接受国家、行业、地方监 督部门质量抽查的情况以及有关社会反映情况等,制定相关获证后监督的具体要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获证后监督方式包括: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根据实施获证后监督时的具体情况,监督 可采取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的形式实施。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本中心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用不预先通知被 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主动向本中心 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由工厂检查人员实施,应积极采用远程工厂检查、“云平台”检查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厂现场检查。7.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本中心按照认证规则及依据标准要求,在有关检查方案(计划)中明

确产品持续符合工厂质量保证和产品一致性要求的跟踪检查内容。

7.1.3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间

本中心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基础上合理确定跟踪检查时间。


7.4.1 基本要求

按照生产企业分类类别,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见下表。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类别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A 类 30 个月内至少完成 1 次 

B 类 18 个月内至少完成 1 次 

C 类 12 个月内至少完成 1 次 

D 类 12 个月内至少完成 1 次 

本中心可根据生产企业的产品特性及生产周期等原因适当延长监督周期,在规定监督周期基础上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6 个月。由于特殊原因必须再次延长的,应经本中心技术评定机构研究同意并作出延长监督周期的决定


7.6 质量监督抽查、消防检查结果的采信

本中心依法采信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获证产品开展的国家、行业、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消防检查结果,并作为获证后监督结论的关键依据


8.4.4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内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本中心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且未恢复的,本中心暂不受理与整改无关的同类产品认证委托

老版本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新版本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标志的使用应符合消防救援行业标准 XF 846 的有关规定。确因产品本身原因不能加施标志的,可粘贴在合格证明或最小包装上


13.2 对获证产品与认证相关的符合性有异议时,可向本中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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