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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监控系统设置,权威回复!

2024-01-05 10:50:19    责任编辑: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0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6.5.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内经常有人员通行的区域,应优先考虑安装常开式防火门。此类防火门在火灾情况下能自动关闭,并具备信号反馈功能,以保障人员安全。


  2、除特定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区域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应采用常闭式。并且在这些常闭防火门的明显部位,应设置提示标识,如“请保持防火门关闭”,以确保人员了解并遵循防火门的使用规定。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4.6.1 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常开防火门需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自动关闭,并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联动触发信号。当触发信号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并确认后,需发出指令使防火门关闭。同时,防火门的状态信息,包括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应实时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以便于及时掌握防火门的工作状态。


  三:规范差异对比


  从以上2本规范条文可以看出,确实存在差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26条的规定,仅要求常闭防火门设置明显标志以便识别。


  同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9.2条明确要求,常闭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以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及时掌握防火门的状态。


  因此,在设计和安装防火门时,应同时满足《建规》和《火自规》的相关规定,确保防火门的安全有效。


  四:权威部门回复


  1、《火灾自动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回复函要求:具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设防火门监控,防火门监控系统应监视所有与人员疏散相关的常闭防火门的工作状态,主要包括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电梯前室等处设置的常闭防火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回函:


防火门监控系统设置,权威回复!


  3、两部门回函:编制组比较明确在哪些相应条件下应做;公安部比较委婉,设计时按建规,但验收时候,火灾自动报警规范也要遵守,同时按相应规范鼓励设置。


  五:结论


  在需要设立消防控制室的情况下,也就是需要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时,即使建筑中仅有常闭防火门,也必须配备防火门监控系统。对于已经安装了防火门监控系统的建筑,无论是常开还是常闭的防火门,都应按照规范要求安装相应的防火门监控器等设备。另一方面,如果建筑无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只需要设置区域报警最小系统而无需设立消防控制室,那么就可以不安装防火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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